时间:2010-11-10 14:21:00 来源:段晓芳 作者:段晓芳 点击: 次
北京科技大学 校发【2008】43号 北京科技大学关于本科生 参加海(境)外学习交流项目的管理规定 为加快学校国际化办学进程,扩大本科生的对外交流,促进学校与海(境)外院校学生交流项目实施、加强学生海(境)外学习管理,结合学校实际情况,制定本规定。 一、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参加短期海(境)外学习交流项目的全日制在校本科生(国防生、定向委培生除外)。 二、申请条件 1.思想品德优良,学习成绩优秀; 2.具有较强的外语能力,英语或交流国的语言成绩优良; 3.符合外方协议院校规定的申请条件。 三、选拔程序 国际合作与交流处(以下简称“国际处”)联合相关部门及学院,按照“项目公开、自愿报名、公开选拔、择优录取”的原则,组织选拔交流学生,具体程序如下: 1.报名:国际处向学院发布海(境)外学生交流项目公告,学生按照报名要求准备相关材料递交所在学院; 2.初选:学院根据项目要求,依据本办法进行本学院报名学生的初选工作; 3.复选:国际处根据初选名单,组织面试,确定人选; 4.联系:国际处指导学生准备对外联系材料,并递交海(境)外院校; 5.录取:合作协议学校审核学生材料,发放录取通知书或邀请函; 6.派出:学生填写《北京科技大学学生出国(境)申请表》,在国际处指导下办理相关出国(境)手续。 四、管理 1.国际处对外负责项目商谈、联络工作,对内负责指导、协助学生办理出国手续;教务处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及学分认定备案等工作。 2.各学院指定专门人员负责海(境)外学生交流项目的选拔、协调等相关工作,并指派教师或辅导员负责学生选课以及在海(境)外的学习指导和管理工作;各学院教学主管部门负责学生学分认定工作。 3.按照“签约派出,违约赔偿”的原则,交流学生须在派出前与学校签订协议书,并严格履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。 4.学分互认及学籍管理 (1)学籍管理 派出前,交流学生本人须在教务处办理相关手续;海(境)外学习结束后,交流学生须在两周内向所在院系、教务处报到,办理注册手续,并于两个月之内以书面形式向国际处提交海(境)外学习报告。 (2)学分互认 ①根据北京科技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办法有关规定,交流学生每学期在海(境)外院校选课,原则上不得少于相应学时的30学分。 ②在本规定适用范围内的交流学生在海(境)外院校所修课程学分按照合作协议予以转换和认定。 ③交流学生所选课程及成绩通过学院教学部门认定,报送教务处备案。 ④交流学生学习结束后,填写《北京科技大学学生出国(境)学分互认申请表》,学院根据派出学生所在院系的同意函,核准其选课及所修学分。交流学生在海(境)外学习期间,若未完成必修课程规定学分,返校后,须将相应课程学分完成,方可毕业。 (3)毕业论文及答辩 在海(境)外院校完成毕业设计(论文)的学生,须取得所派出学院的书面同意,由学院指派教师进行指导,由本人提交毕业答辩申请,并须按期返校完成答辩。 5.同等条件下,对具有海(境)外学习经历的学生,原则上在免试推荐研究生方面予以优先考虑;若因在海(境)外学习而无法返校参加免试推荐研究生面试者,可酌情免试。 6.交流学生在海(境)外学习期间,原则上不得更换留学院校、延长(缩短)留学期限,不允许擅自转往第三国居留。违反者将被取消学籍,并根据协议赔偿相关损失。 五、费用 1.若学校与海(境)外合作院校的学生交流项目是基于互免学费基础进行,则交流学生必须交纳其海(境)外学习期间在学校的学费。 2.学生在国外学习期间必须参加海(境)外意外伤害及重大疾病保险,保险费用由个人负担,学校不负担交流学生在海(境)外学习期间的医疗保险。 六、其他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,由国际处及教务处负责解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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