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北京科技大学教职工短期因公出访
【处级及以上干部】出国(赴港澳)、
【教师、教师博士后】出国(赴港澳
【本科生、研究生】出国(赴港澳)、
北京科技大学教职工短期因公出访
出访结束后相关事宜
取消出访任务手续流程
 
北京科技大学短期因公出国(境)管理规定 (拟稿)
时间:2010-11-12 10:12:00   来源:李俊海   作者:李俊海   点击: 次

北京科技大学短期因公出国(境)管理规定

(拟稿)

 

第一章 总则

第一条 为规范我校因公出国(境)管理工作,促进我校国际合作与交流的顺利进行,更好地为建设国际知名的高水平研究型大学服务,根据教育部教直厅[2008] 1号文、北京市政府外事办公室京外办发[2007]7号文和[2008]27号文、京政外发[2007]862号文的文件精神,以及教育部和北京市政府的相关政策规定,结合我校实际,制定本规定。

第二条 我校在编在岗教职员工短期(三个月以内)因公出国(境)的相关管理工作,适用本规定。

第二章 出访细则

第三条 根据外交部、教育部、北京市人民政府有关出入境管理规定,我校在编在岗教职员工短期因公出国(境),应持因公护照,严禁以任何理由持因私护照出国(境)执行公务。

第四条 国际合作与交流处为我校在编在岗教职员工短期因公出国(境)的归口管理单位,无权受理持因私护照出国()事宜。

第五条 根据教育部规定,校党委书记和校长出国(境)进行工作访问,每人每年一般不超过30天,每次出访一个国家不得超过六天。党委书记和校长不得同一时间出访。

第六条 根据教育部规定,副校级及以上领导干部原则上6个月内不得分别率团出访同一个国家(含地区),不得同团出访。出访一国一般不超过6天,出访2国不超过10天。由学校组团的,代表团不超过6人(含翻译人员)。申报材料应列明主要行程和全部随行人员,不得故意分拆团组。副校级领导干部短期因公出国(境),应先经校党委书记或校长审批。

第七条 处级干部(正副职)短期因公出国(境),需填写相关审批表,由其所在单位党政负责人签字同意后,报组织部和人事处审批,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审定后,报主管外事的副校长批准。

第八条 除上述3类人员外,其他教职员工短期因公出国(境),均先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字并加盖公章后,报送人事处审批,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审定后,报主管外事的副校长批准。

第九条 因公赴台湾,校内审批手续参照出国、赴港澳流程办理。

第十条 短期因公出国()人员必须身体健康,能保证完成出访任务。60岁以上人员须提交市一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健康证明。

第十一条 在校学生因公出国(境),应持因私护照,填写《北京科技大学学生因公出国、赴港澳任务审批表》,送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备案,出国(境)手续由学生本人办理。

第三章 审批手续

第十二条 邀请信必须由出访国(境)本土发出(一般为英文,俄罗斯、日本除外)。邀请信上须注明邀请人、邀请单位、邀请单位详细地址和电话等,以及邀请的具体时段、天数、访问内容和行程安排等必要信息。在办理签证的过程中,以上信息须保持一致,不得反复变更。出访期间,不得自行延长出访时间,改变出访地点或增加出访地。教育部和北京市政府外事办公室定期严格检查出访情况,一经发现上报的信息与实际出访情况不一致,将严肃处理,并停办我校因公出入境手续的审批。

第十三条 护照办理:教职员工短期因公护照(公务普通护照)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派专人到北京市政府外事办公室办理,约需7个工作日。

第十四条 签证办理:教职员工短期因公出国()签证,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派专人到北京市政府外事办公室或教育部办理,由北京市政府外事办公室送至外交部或各驻华使馆,约需10个工作日;各驻华使馆办理签证所需时间不尽相同,一般需10-15个工作日。签证办理完毕后,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派专人取回,再由出访人员本人前往国际合作与交流处领取。

第十五条 为确保护照和签证的及时办理,出访人员须在出访前40个工作日向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提交办理出国(境)手续所需材料。个别国家审批和签证时间更长。

第十六条 护照管理:因公护照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统一管理,出访人员回国7天内应将护照交国际合作与交流处,按外交部相关规定逾期不交者将不予办理下次出国手续。如果护照在国内遗失,本人应立即告知国际合作与交流处,写明遗失经过,同时报公安机关挂失;护照在国外遗失,应立即与我驻所在国使(领)馆联系,并报国际合作与交流处。

第十七条 出访人员须在出访结束15日内,将出访总结交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存档。出访总结应包括出访的时间、地点、出访目的、意义等;参加国际会议须说明是否在大会上做主题发言或提交论文,并提供相关图片。

第十八条 短期因公出国(境)回国报销按照我校财务处相关规定执行。

第四章 外事纪律

第十九条 出访人员在对外交往中应坚决维护国家利益和学校利益,不得做有损于国家和学校声誉的事。

第二十条 出访人员在访问考察、出席国际会议、合作研究、留学进修等学术交流及个人对外交往中不得涉及国家政治、军事、经济和科研秘密,应维护学校的知识产权;凡是教学、科研有密级的资料,未经保密主管部门的批准,不得私自带(寄)往境外进行学术交流。

 第二十一条 出访人员及基层单位(院、部、处)承办人员应诚实、守信。在因公出境手续办理过程中及出境期间,若发现弄虚作假者,将及时查处。对违规的出访人员在一年内不再受理其因公出境申请,情节严重者将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。

 

本规定经校长办公会议通过,自公布之日起施行。学校原有相关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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